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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RCEP成员国中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的
RCEP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需要水产品进口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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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一、监管机构
越南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工商部、农业、林业和渔业产品质量控制局、卫生部、科学技术部和越南海关。
二、技术法规和标准
越南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依据的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㉑《动物卫生法(第 79/2015/QH13 号)》㉒《渔业法》㉓ 《动物和水产动物产品检疫规定( 11/2019/TT-BNNPTNT)》㉔ 《海关法》㉕ 等。《农林水产进出口指南(04/2015/TT-BNNPTNT )》㉖附录 5 列出了允许进口越南的水产品目录,对于未列在清单上的水产品,须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口。
越南《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上限规定(第24/2013/TT-BYT号)》
㉗对兽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 MRL)进行了规范。此外,不允许检出法律未规定的兽药残留。越南《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
24/2019/TT-BYT)》㉘规定了可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及使用限量。《食品重金属污染限度技术法规( QCVN8-2:2011/BYT
)》
㉙规定了食品中6
种重金属(砷、镉、铅、汞、甲基汞和锡)的MRL,并要求不得检出法规未提及的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国家食品中微真菌毒素污染限度技术法规(
QCVN8-1:2012/BYT)》
㉚《国家食品微生物污染技术法规(QCVN8-3
:2012/BYT)》
㉛《关于食品加工辅助剂-
溶剂(QCVN18-1:
2015/BYT)》 ㉜等法规分别对越南食品中真菌毒素、微生物和溶剂残留进行规定。
三、合格评定程序
1.越南进口水产品应按照法规《关于良好标签(43/2017/ND-CP
)》
㉝ 附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原产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成分量、信息或警告等内容。
2.水产品的容器和包装必须符合《食品直接接触包装和工具国家卫生安全技术条例(34/2011/TT-BYT)》㉞ 中相关规定。此外,对于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容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3.检验检疫规定。根据越南《15/2018/ND-CP
号法令》
㉟第 6章,进口水产品时,出口国的主管机构必须办理出口到越南的国家和生产销售办事处的登记手续。按照《进口动物源商品的食品安全卫生检查(
25/2010/TT-BNNPTNT)》㊱要求,水产品在进口时 须接受食品安全检查,如满足《15/2018/ND-CP号法令》第
13条规定可免予检查。检查方法包括简单检查、常规检查和严格检查。申请食品安全检验且合格后,可发出进口要求合格通知书。
四、进口程序
越南水产品进口程序遵循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
㊲、第39/2018/TT-BTC 号
㊳通知。海关申报须使用越南海关数据处理系统(VNACCS
)在线进行,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申报表、发票、提单、货值申报表和商品证明等。在申报登记获得批准后, VNACCS将授予申报编号,并确定清关所需的检查内容(包括无检查、书面检查和货物检验三个级别)。此外,越南实行进口商品准入制度,定期公布水产品准入企业名单,具体查询网址如见参考资料
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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